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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退出办法
2020-08-01 15:29 点击: 作者: 来源:

为切实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的岗位意识与职责,保证学院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水平,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与效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有好老师”和对思政课老师的“六点要求”,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标准(2017年本)》、《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教社科〔2018〕2号)和学校党委印发的《兰州城市学院师德师风考评暂行办法》(兰城党[2012]24号)、《兰州城市学院加强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实施办法》(兰城党[2017]6号)、《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标准实施方案》(兰城党[2018]83号),结合《兰州城市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岗位职责》(2018年9月1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课堂教学退出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退出马克思主义学院课堂教学: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公开发布、宣讲、传播有害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重败坏师德师风,违背高校教师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操守,给学校名誉或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学校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害和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术道德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后仍不知悔改的;

(六)来学院工作三年内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

(七)经导师一年培养,考核不合格,延长一年后仍不合格的;

(八)来学院工作后发现应聘时有伪造应聘材料、弄虚造假行为的;

(九)拒不接受学院和教研室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一个聘期内(三年)出现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

(十一)一个聘期内(三年)出现三次课堂教学质量测评结果不合格的;

(十二)连续两个聘期(六年)考核不合格的;

(十三)出现其他必须退出教学岗位情形的。

二、教师课堂教学退出程序

(一)对符合上述退出情形的教师,教研室主任、学院领导需事先与本人谈话;

(二)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将退出报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和分管校领导;

(三)学院将研究结果上报学校的同时一并告知教师本人;

(四)待学校答复后,30天内教师本人在学院和其他相关部门办理退出手续;

(五)本人对退出意见不服的,可在15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申请复核。

三、教师课堂教学退出后的管理

退出马克思主义学院课堂教学的教师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四、本办法经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职工会议审议,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校党委2020年6月17日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予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