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权力,规范学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兰州城市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基于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管理、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设立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作为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宗旨是: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职教师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组成,共5人,其中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1人。担任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学术造诣较深、学风务实、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热爱教育科研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教师。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推荐产生,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正式履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党政联席会议确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在一个任期内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或因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需进行增补时,由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依据相关程序要求增补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个别委员因违法违纪、道德不良等丧失委员任职资格,或因对工作不负责任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时,可以由委员会以全体会议讨论投票方式,形成书面意见,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有以下权利:
1.审议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科发展规划与学术评议;
2.审议马克思主义学院科研改革方面的相关决策与措施;
3.对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科研成果进行认定与审核;
4.对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和学生申报的个人学术荣誉进行审议;
5.维护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6.制定与修改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考核、奖励办法;
7.对涉及学术道德、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评定与推荐科研成果与奖励;
9.学院认为需要由学术委员会认定与审核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3.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的相关活动;
4.不在会后议论或传播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的相关问题。
5.认真履行学术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其职责,根据学院学术管理、建设、发展等需要召开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的提议而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或投票。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若审议中需作出审定决定时,必须由出席委员的2/3(含2/3)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中需做出审定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若会议审议事项与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回避。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允许相关教师和学生列席旁听。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根据需要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1/3以上的委员同意,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撰写学院年度学科科研发展评估报告,对学院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撰写的年度发展评估报告应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向全院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或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获得相应的工作量,计入年终考核公共事务项内。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