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马克思主义学院绩效津贴正常发放,根据《兰州城市学院岗位聘任办法》(兰城党[2018]26号)及附件《兰州城市学院教师岗位职责暂行规定》,《兰州城市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兰城党[2018]27号)及其附件《兰州城市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指导意见》、《兰州城市学院岗位考核办法》(兰城党[2018]28号)等文件,结合《兰州城市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岗位职责》,在保证教师教学工作量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计算基础上,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算原则
1、以学年度为周期计算教学工作量。
2、分岗位计算教学工作量。
二、基本构成
教学工作量主要由课堂教学工作量、实践类教学工作量和其他教学工作量,以及相应社会工作量四部分构成。
1、课堂教学为专业理论课,公共理论课,公共选修课(仅为教务处公选课目录中所有)。
2、实践类教学为指导教育实习(集中、分散),教育见习,教学实践周,实习试讲,毕业论文指导,毕业论文答辩,指导本科生,课程说明,人培方案,研制统一教学大纲等工作。
3、其他教学工作为听评课,上公开课,出题(含线上考试试卷),制卷,监考(含收发试卷),阅卷,整理和准备有关申硕、评估、检查等材料,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竞赛和评奖,参加外出业务学习或培训。
4、相应社会工作为指导青年教师,指导、参加本院学生社团活动,参加学校、学院、教研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学习、研讨、继续教育、学术报告(讲座)、集体活动等工作。
三、计算办法
1、课堂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专业理论课每课时加权系数为1.2,新开设专业理论课每课时加权系数为1.3。
(2)公共理论课以60人为基数,公共理论课教学工作量=课时总数×[1+(学生总数-基数)×0.01],每个教学班学生总数不得超过100人。
2、实践类教学、其他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工作 类别 |
序号 |
工作项目 |
工作要求 |
计算比例 |
备注 |
实 践 类 教 学 |
1 |
集中教育实习 |
根据集中教育实习情况,轮流安排。 |
1次不做,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3%。 |
讲师以上。按《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育实习实施细则》执行。 |
2 |
分散教育实习 |
根据学生人数教授、副教授、讲师的指导人数按2︰3︰3分配。 |
1次不做,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2%。 |
讲师以上。按《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育实习实施细则》执行。 |
3 |
实习试讲 |
根据学生人数教授2岗、副教授、讲师的指导人数按2︰3︰3分配。 |
1次不做,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2%。 |
讲师以上。按《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育实习实施细则》执行。 |
4 |
教育见习 |
根据教学安排教授、副教授、讲师的指导次数按2︰3︰3分配。 |
1次不做,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1%。 |
讲师以上。 |
5 |
教育实践周 |
根据教育实践周安排,开展工作。 |
助教1次不做,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5%;讲师以上1次不做,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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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毕业论文指导 |
根据学生人数教授、副教授的指导人数按4︰3分配。 |
1次不做,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3%。 |
副教授以上。按《马克思主义学院毕业论文教学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
7 |
毕业论文答辩 |
根据学生人数教授、副教授平均分配。 |
1次不做,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3%。 |
副教授以上。按《马克思主义学院毕业论文教学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
8 |
本科生指导 |
根据学生人数教授、副教授、讲师平均分配。 |
1次不做,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3%。 |
讲师以上。指导学生获奖或发表文章,按《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另行奖励。 |
9 |
课程说明 |
根据教师所授课程,均衡安排。 |
1次不做,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3%。 |
讲师以上。 |
10 |
研制统一教学大纲 |
根据教学要求,轮流安排。 |
1次不做,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2%。 |
讲师以上。 |
11 |
人培方案 |
根据专业建设工作安排。 |
不做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2%。 |
讲师以上。 |
其 他 教 学 工 作 |
12 |
听评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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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未完成,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6%。讲师未完成,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3%;副教授以上未完成,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2%。 |
包括助教均按《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听评课制度》执行。 |
13 |
上公开课 |
|
助教1次不做,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5%。讲师以上1次不做,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2%。 |
由教学质量督导小组会同各教研室安排。 |
14 |
出题(含线上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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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不做,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2%。 |
包括期末、重考、重修、清考出题。 |
15 |
制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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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不做,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2%。 |
包括期末、重考、重修、清考制卷。出现问题者,按学校规定处理。 |
16 |
监考(含收发试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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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不做,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3%。 |
包括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种考试监考、收发试卷。出现问题者,按学校规定处理。 |
17 |
阅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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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不做,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2%。 |
包括期末、重考、重修、清考阅卷。 |
18 |
整理和准备有关申硕、评估、检查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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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不做,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1-3%。 |
由分管领导根据每次工作轻重缓急,任务繁简确定执行。 |
19 |
参加各级各类课题申报、教学竞赛和评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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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每学年必须参加其中的3项,不参加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6%;讲师每学年必须参加其中的1项,不参加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2%;凡参加者(含助教、讲师)学院根据每学年实际情况,按校级、厅级、省级、国家级另行奖励。 |
未取得等级、名次,或虽取得等级、名次但未达到学校奖励范围的。 |
20 |
参加外出业务学习或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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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不参加,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5%;讲师不参加,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3%;副教授以上不参加,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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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 |
21 |
指导青年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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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根据每学年实际情况,另行奖励。 |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副教授。按《马克思主义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修订)执行。 |
22 |
指导、参加本院学生社团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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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每学年必须参加4次,不参加或不足4次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4%;讲师每学年必须参加2次,不参加或不足2次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2%;凡参加者(含助教、讲师)学院根据每学年实际情况,另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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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参加学校、学院、教研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学习、研讨、继续教育、学术报告(讲座)、集体活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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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无故不参加1次,核减本人岗位绩效津贴0.5%。 |
请假者按《马克思主义学院请(销)假办法》(修订稿)《马克思主义学院教研室工作细则》执行。 |
四、计算办法说明
1、课堂教学所涉及到的所有教学环节,均不计入实践类教学、其他教学工作量。
2、实践类教学、其他教学工作、社会工作中工作量的计算均以学校各岗位绩效津贴为基础,按实际工作加减。
3、考核结果认定。
(1)每学年完成全部学院课堂教学标准时数,且未出现实践类教学、其他教学工作、社会工作(第23项除外)核减项者,考核结果为合格。
(2)完成学院课堂教学标准时数60%以上,未出现实践类教学、其他教学工作、社会工作(第23项除外)核减项,或出现但核减项总计在40%(含)以内者,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3)完成学院课堂教学标准时数60%以下,或实践类教学、其他教学工作、社会工作(第23项除外)核减项总计在41%以上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4、每学年教师课堂教学时数超出学院标准时数的,学院根据每学年实际情况确定超课时费。
5、学院根据每学年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有关工作奖励具体办法。
6、本办法中“以上”均为包含。
7、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8年6月8日